新京报快讯陕西省汉中强制隔离戒毒所13日发布“关于原陕西省汉中劳教所解除劳教人员侯周桂有关情况的说明”。12日网上出现《老人失踪六年调查:司法局称劳教所释放他时未及时通知》的文章,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侯周桂,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老道寺镇侯寨村6组农民。年因收购赃物被汉中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教期自年8月20日至年8月19日止。于年9月6日入所,年6月25日解除劳动教养(共减期55天)。
按照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结合侯周桂入所后现实表现,经原省汉中劳教所考核审批,应减期42天,本将于年7月8日解除劳动教养。因劳动教养制度即将废止,年6月24日,接到原陕西省劳教局关于清理工作的通知后,侯周桂最终的正式解除劳动教养日期由年7月8日变更为年6月25日。
按照原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劳教人员解教后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原省汉中劳教所于年6月5日将侯周桂预定年7月8日解除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送达至汉中市司法局安置办,年7月1日,汉中市司法局安置办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回执)邮寄回原汉中劳教所,《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存根)正文也已明确说明“已将有关情况于年6月5日通知有关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5号)文件精神,侯周桂虽“具有违法犯罪可能性”,但不是“明显具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重点人员,故解除劳动教养时属于正常离开劳教所。年6月25日上午9点10分,侯周桂和另外一名解教人员王某某一同办理了解教离所手续,省汉中劳教所给其发放了《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发放了20元回家路费,大队民警将其送出管教区大门,考虑到侯周桂年龄偏大,民警嘱托王某某将其送上回勉县的汽车,事后王某某就此事出具了书面证明。
综上所述,省汉中劳教所(省汉中戒毒所)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了侯周桂的解除劳动教养手续,履行了安置帮教相关义务。
侯周桂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如期返家,其家属到所反映情况后,省汉中戒毒所一直非常重视,曾先后多次派人帮助四处寻找,但均无音讯。今后将继续积极协助家属进行找寻。
编辑倪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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