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康亚飞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勉县6岁男孩王某程失踪15天后,尸体在邻居家民房顶的木箱内被发现,邻居家13岁的初一学生杨某有嫌疑。

3月14日深夜,勉县政府新闻办通报6岁男童遇害一案:2月17日,陕西勉县勉阳街道某社区男童王某失踪。经侦查调查,现已查明:作案人杨某(男,13岁)、被害人王某(男,6岁),二人系同组邻居。2月17日18时许,杨某趁家中无人之际,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加害并藏尸。

案件:小巷中离奇失踪15天后孩子尸体在民房顶被发现

被害男童

监控显示,2月17日下午6点左右,王某程在自家租住的民房附近和亲戚家的小孩一同玩耍,随后在独自返回家的途中,于勉县和平中路好又多超市后排民房的巷子内离奇失踪,王先生一家紧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发布寻人启事。

在杨某程失踪15天后的3月4日,当地警方在距离王先生家10米左右的邻居家楼顶的木箱内发现了孩子尸体,13岁的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件现场

3月12日中午,“陕西汉中失踪男童母亲”(官方认证)在微博上发布文章《恶毒杀人凶手“杨某”,请大家记住这个名字!》,她在文章中称,儿子是被杨某有预谋的儿用诱导的方法哄骗至屋内杀害的,儿子与杨某并无矛盾,事后杨某却镇定自若,藏尸15天,孩子遗体被发现时伤痕遍布,“在殡仪馆我看见我的可怜儿子躺在那,我心如刀割,悲痛欲绝。我儿子后脑勺有钝器敲打伤口,面部鼻梁皮被剥去,双手被绑痕迹,左腿膝盖下被锋利刀具砍割即将脱离身体,右腿骨被生生打断吊在那里。”

王某程妈妈表示,王某程和13岁少年仅有一面之缘,因为没有常玩,所以才没去他家里找。

此前,网络上曾流传一张照片,照片上的文字题为《勉县发生一起案件致1名儿童死亡》,称杨某对王某程春节期间多次燃放鞭炮心生厌烦,2月17日下午把王某程杀害。但相关内容随后已被删除。

被害男童母亲发文回应

据事发地附近一家超市的店员表示,杨某的父母离异,常年和爷爷奶奶居住,因为家庭的原因,杨某的心灵受到影响。

3月4日,杨某被警方从学校带走调查,案件办理和善后事宜正在进行中。

解读:13岁疑凶是否将被追究刑责?

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如果13岁的杨某被确定为凶手,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孙兆义律师告诉顶端新闻,在刚刚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原有的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此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方式:“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男童遇害的时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因此,杨某因不满十四周岁,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容教养。

按照新的刑法规定,案件会咋处理?孙兆义表示,按照新的刑法规定,对于杨某的案件,应当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本案进行核准,经过审查核准,如果确认杨某的行为属于新《刑法修正案(十一)》所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杨某系未成年,在审判阶段法院对其量刑之时,应当依据《刑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该案跨越了新法与旧法生效的时间节点,因此,如何看待新旧法之间的时间节点,将会决定着本案的走向。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因杨某的行为发生在旧法有效期内,虽然其跨越了新法生效时间节点,但对其仍应当适用旧法来看带,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不能追究杨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也可以收容教养。

孙兆义表示虽然杨某对于本案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仍然需要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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