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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在对陕西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做好边督边改信息公开的要求,陕西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配合保障组即日起,陆续公布典型案件的查处、问责结果,以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01

一、基本情况

西安市东二环西安市水产冷库附近中铁现代物流北边有5家机械加工企业,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生产。

二、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问题属实。

5家企业位于未央区,其中,西安擎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纽晟商贸有限公司、晋秦源建材有限公司3家企业无环保手续,违法加工;红兴库机械加工企业无环保手续,处于停业停产状态;原利民三轮车厂没有生产活动,所租用场地作为仓库使用。

三、处理整改情况

11月7日晚,未央区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安擎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纽晟商贸有限公司、晋秦源建材有限公司、红兴库4家违法企业下达了限期搬离催告书,要求4家企业于11月9日12时前,将原料、设备和产品彻底搬离。11月8日下午,未央区副区长程希文带队现场检查了4家企业整改情况,要求企业负责人必须搬离加工机械设备。11月9日下午18时,4家违法企业已全部整治到位。11月10日上午,未央区委书记杨建强带队对企业整治工作进行复查。

因履职不到位,未央区对大明宫街办经发科科长孟三江进行提醒谈话;对大明宫街办铁腕治霾四级网格长张志发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大明宫街办经发科干部呼高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大明宫街办铁腕治霾四级网格员赵毅林党内警告处分;对辛家庙街办综合发展科科长辛玮珂进行提醒谈话;对辛家庙街办刘北社区四级网格长侯宽民诫勉谈话;给予辛家庙街办四级网格员任云党内警告处分。

02

一、基本情况

西安市未央区师道口村活动中心内有4家家具厂,夜间生产噪声扰民。

二、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问题属实。

西安市未央区师道口村活动中心内,4家厂房中只有1家厂房为木器加工厂,其余3家为空房。11月7日夜间,未央区委、区政府安排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核查。检查时,该木器加工厂正在生产,无工商、环保等相关手续,无排污许可证,生产工艺简单、设备落后,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处理整改情况

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木器加工厂立即停止生产,依法下达了限期搬离通知书,要求该厂自行清理生产设备和生产原料。当晚,该木器加工厂连夜组织搬离。11月8日,未央区副区长程希文带队检查整改情况时,该木器加工厂生产设备和生产原料已全部清理完毕。

因履职不到位,未央区对六村堡街办副主任白永才进行提醒谈话;对六村堡街办铁腕治霾办主任杨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六村堡街办四级网格长席朝辉政务诫勉。

03

一、基本情况

永寿县监军镇蒿店村中学附近6个养殖场粪便露天堆放,气味难闻刺鼻,村子国道边(村子北边)及中铁4局项目部附近有2个养猪场,国道边村子中间有2个养鸡场,气味难闻,对周边住户影响大。

二、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属实。

监军镇蒿店村中学附近6个养殖场分别为:(1)永寿县建利家庭养殖农场,在自留地自行建设,无相关审批手续。(2)永寿县朋飞养鸡场,粪便采用人工干法清粪方式,无粪棚,粪便露天堆放,日产日清,该养殖场建设项目获得批复。(3)永寿县柿子林养殖家庭农场,粪便采用人工干法清粪方式,粪便直接拉到自家花椒地发酵,建有12立方米尿液收集池,现场无粪便堆放,无相关审批手续。(4)永寿县辉辉养殖场,粪便采用人工干法清粪方式,粪便露天堆放,无粪棚,无相关审批手续。(5)蒿店村杨超养狗场,粪便采用人工干法清粪方式,粪便露天堆放,无粪棚,无相关审批手续。(6)杨保锋养猪场,该养殖场建设项目获得批复。

村子国道边附近2个养鸡场和2个养猪场分别为:(1)永寿县宋宋养殖场,粪便采用人工干法清粪后还田,无粪棚,粪便清理不及时,露天堆放,无消毒灭蝇记录。有土地备案手续和营业执照,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环保相关手续。(2)永寿县吉欢蛋鸡养殖场,粪便采用人工干法清粪后还田,无粪棚,粪便清理不及时,露天堆放,无消毒灭蝇记录。有营业执照,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土地备案和环保相关手续。(3)明建兴养猪场,有污水储存池,无粪棚,粪便采用人工干法清粪后还田,粪便清理不及时,露天堆放,无消毒灭蝇记录,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营业执照、土地备案及环保相关手续。(4)永寿县猪倌创业实训基地,有营业执照,有土地备案手续,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相关手续。

三、处理整改情况

根据《永寿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提升改造工作方案》要求,责令禁养区米范围内的永寿县宋宋养殖场、永寿县吉欢蛋鸡养殖场、永寿县建利家庭养殖农场、永寿县朋飞养鸡场、永寿县柿子林养殖家庭农场、永寿县辉辉养殖场、蒿店村杨超养狗场、杨保锋养猪场于年12月31日前关闭拆迁;责令禁养区米范围内的明建兴养猪场、永寿县猪倌创业实训基地于年2月1日前关闭拆迁。

对现阶段产生粪污进行日产日清,严禁露天堆放,同时建设密闭式堆粪设施,粪污经发酵腐熟后可还田利用,对原有堆粪场所进行彻底清理消毒,定期做好消毒灭蝇工作,并做好记录。县农牧局积极联系温氏公司、其他镇办为养殖户提供合作帮助,在适养区开展养殖及引导发展其他产业。

永寿县纪委监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对负有行业主管责任的永寿县农牧局动卫所副所长李文刚进行诫勉谈话,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永寿县农牧局科员左佰力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永寿县监军街道办副主任安德望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直接责任人监军街道办机关干部张飞燕政务警告处分。

04

一、基本情况

榆林市佳县方塌镇马岔村佳县香飞豆品有限公司里面有一土炼油作坊(利用废旧轮胎炼油),炼油污水直排该村山沟中渗入地下,严重威胁村民用水安全。目前该作坊已停业并停止排放,村民要求县环保局尽快提供水质监测结果,保证村民用水安全。

二、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信访投诉的土炼油作坊,位于榆林市佳县方塌镇崖窑坬村(紧邻马岔村)东面半山坡阳侧的佳县丽娥养殖有限公司原养牛场内,紧邻佳县香飞豆品有限公司,该养牛场登记负责人为曹丽娥。曹丽娥父亲曹元飞于年10月将该养牛场改建成土作坊投产,主要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炼制煤片和燃料油气,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为非法建设生产。生产工艺落后,无任何环保设施,大量棕色废水直排至附近50米左右的沟槽内,现场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属于“散乱污”土作坊。

三、处理整改情况

11月6日,佳县环保局联合方塌镇政府对曹元飞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清理场地废渣和沟槽内废水,该作坊当日停止生产。随后,佳县环保局与方塌镇政府工作人员每天蹲守现场,监督指导其拆除生产设施。

11月9日上午,佳县政府成立联合工作组,赴现场对该土作坊设施进行拆除,清理排入沟渠的生产废水,并送至榆林市进行安全处理,全部工作限期于11月26日前完成。截至11月10日晚,土作坊生产设施已全部拆除,废旧轮胎已全部清理运走,并恢复了地貌。11月10日,佳县委托榆林市常青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在距废水沟槽约米的佳县香飞豆品有限公司厂区自打水井(马岔村)、距废水沟槽约0米的崖窑坬村饮用水井内取水进行采样检测,两处水质检测报告显示水质pH值、石油类、挥发酚、六价铬、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化物等指标均在标准限值内,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结果已向两村村民公布。

佳县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于11月9日安排县纪委进行调查,安排县公安局进行依法侦查。

佳县纪委决定对崖窑坬村党支部书记曹兴平、驻村干部方鹏飞、张荣凯和方塌镇科技副镇长谢海涛等4人立案调查,待调查结束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给予崖窑坬村村主任曹召生及方塌镇原党委书记符孝伟、镇长张雄斌3人诫勉谈话。佳县公安局已对该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立案侦查,已刑事拘留1人,案件正在侦查中。

05

一、基本情况

延安市延长县城东三公里处的延长县垃圾填埋场、延长县屠宰场、延长县殡仪馆、延长县污水处理厂4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音、刺鼻气味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二、现场核查情况

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延长县垃圾填埋场位于县城东焦家岭村对面沟道,于9年建成投用,项目相关手续齐全,由县城管局负责监管。延长县屠宰场位于县城东焦家岭村,于8年7月建成投运,项目相关手续齐全,由县畜牧局负责监管。延长县殡仪馆位于县城东焦家岭村,于年6月建成投运,项目相关手续齐全,由县民政局负责监管。延长县污水处理厂位于县城东焦家岭村,于年12月建成投运,项目相关手续齐全,由县城管局负责监管。

11月8日,经延长县现场调查,垃圾填埋场环评设计卫生防护距离为米,米以内无居住群众,填埋区内能闻见臭味。屠宰场已于年8月停运,年9月开始维修改造,至今未进行屠宰作业。殡仪馆建成投运后共办理丧事17起。经向周围群众了解,偶尔听见殡仪馆有鞭炮声、哭声。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厂区内未感觉有刺鼻异味,但能略微闻到污水臭味。

三、处理整改情况

延长县计划于年春季在垃圾填埋区周围栽植乔木等树种,对臭气进行吸附净化。屠宰场在维修改造工程结束后,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后方可运行,严防屠宰废水、污染物等污染环境。延长县将不断规范殡仪馆运营管理,引导群众文明治丧,限时段燃放鞭炮。县污水处理厂已在厂区内栽植了乔木等树种,对污水臭味进行吸附净化,年对污水处理厂实施二期扩容改造工程,健全完善防臭设施,目前正在前期设计。

延长县垃圾填埋场、屠宰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均位于县城东焦家岭片区,该片区现住群众97户,延长县已将该片区居住群众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目前正在分组入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计划今年12月底前全部搬迁。

06

一、基本情况

渭南市富平县曹村镇郭家村七组郭武元家门口有一养鸡场,规模约1万只,恶臭气味影响村民正常生活。

二、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属实。该信访投诉属于年中央环保督察重复投诉件。

经现场核查,该养鸡场是曹村镇晨光养鸡场,位于曹村镇郭家村七组,不在富平县禁养区范围内,蛋鸡存栏约只。年,该农户对养鸡场进行了提升改造,鸡舍安装了风机,风机外接50多米风筒排放气体,新建鸡粪堆放棚。同时,养鸡场使用益生菌从源头减少臭味。年11月9日,富平县曹村镇政府、县畜牧局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该养鸡场每周定期对鸡舍内外消毒2次到3次,所有鸡粪全部入棚,基本做到了日产日清,鸡舍风机运转正常,风机外风筒顺地面向外排放气体,排放气体周围为荒地,现场不存在恶臭气味,不影响附近村民生产生活。

三、处理整改情况

该养鸡场由富平县曹村镇政府监管,由曹村镇畜牧兽医站进行日常监管工作。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每月至少开展2次巡查,定期开展消毒和防疫工作,要求对鸡粪做到日产日清。年7月20日,曹村镇政府对该养鸡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养鸡场严格按照“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修建流水渠、排污槽和集污池,搭建粪场雨棚等设施。同时,严禁养鸡场明堆乱倒鸡粪。

07

一、基本情况

岐山县益店关张(官庄)村六组有1个生活垃圾填埋场,附近6个镇(组)的垃圾都在此倾倒,距离村子直线约米,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填埋场产生污水污染当地地下水,垃圾产生的恶臭气体扰民,影响村民生活和饮水安全。

二、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益店镇垃圾填埋场位于益店镇官庄村小韦河谷地北部沟壑地段,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由岐山县住建局负责监管,岐山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填埋场运行1年多来,日进场垃圾量不足30吨,垃圾处理总量1万余吨,因该填埋场配套的污水处理站立项未获批,产生渗滤液流量较少,目前由专用车辆调运至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同时,垃圾场运行以来,按照垃圾场管理操作规范,每天对进场垃圾进行平整碾压,黄土覆埋,场区每两天进行喷药消杀、除臭。

该填埋场年8月21日受暴雨影响,导致坡口黄土沟梁坍塌,排洪设施损毁,淹没下游农田2亩。岐山县住建局及时对群众损失进行了赔偿,并于8月26日对该填埋场封场整改,停止使用至今。官庄村群众生活用水使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位于垃圾填埋场上游1.5公里处的村委会院内,县水利局每月对地下水水质情况进行检测,未发现水质污染现象。现场调阅资料显示,11月6日,岐山县住建局委托陕西正为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监测井取水样送检,经检测地下水质合格,不存在污染地下水问题。11月6日,岐山县住建局重新对填埋场周边居民点防护距离进行了测量,经测量,坝底脚线距官庄村六组直线距离为米,填埋场上游防护网距官庄村3组住户外墙直线距离为米。反映的“距离村子直线约米”属实。

三、处理整改情况

该填埋场正在封场整修,对破裂污水管道进行维修,对场外的雨水系统进行建设,完善坝外雨水管道设施。工程完全竣工后,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针对安全防护距离不够、对群众生活有一定影响的问题,岐山县委、县政府决定,坚持以群众利益为重,立即对该填埋场封场停用(年8月26日至今已经停用)。不再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使用,在11月30日前邀请专家对该填埋场转为建筑垃圾填埋场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如果方案可行,依法依规改造为建筑垃圾填埋场,同时做好前期已填埋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置工作;如改变为建筑垃圾填埋场不可行,将对该填埋场坚决予以关闭。责成岐山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益店镇以“工作不严不实,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为主题,召开民主生活会,深刻剖析原因,切实转变作风,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经查,益店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主要原因是项目建设之初,县住建局、环保局在项目选址、环评审批环节中把关不严,且在年信访问题办理过程中,县住建局对安全防护距离测量方式方法简单,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岐山县委研究决定:对县住建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史长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县城投公司原总经理李恩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小兴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县环保局原副局长任省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环保局副局长张恒阳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县环卫站副站长于维钧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亢林科由县纪委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县委作出深刻检查;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分管副站长罗永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科员帖少峰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08

一、基本情况

陕西华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地公司)位于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卡子镇大桥村一组,矿山地址为小沟陈家湾村,目前该公司矿区正在扩大采矿面积、滥砍滥伐,造成生态破坏。同时提炼矿石过程中影响到当地村民饮水安全。

二、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华地公司成立于6年3月,法定代表人郑焕根。目前建有破碎、磨矿、成球、焙烧、浸出和成钒6个生产车间,已建成焙烧平窑2个,70余米高烟囱1座,脱硫塔1座,喷淋设施1套,浸泡钒液收集池2座,沉钒池8个,循环用水池一个。该公司于9年5月进行试生产后,因市场原因于同年10月停产。年3月,该公司对陈旧的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检修维护,先后于5月下旬至7月19日、10月11日至10月21日进行2次设备调试生产,调试所需矿石从湖北省丹江口市和湖南省芷江县购进。

华地公司于6年7月在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取得陕西省白河县木瓜园钒矿采矿权,证号:C6109009082134570,有效期止年8月22日,该公司于年8月21日向安康市政府政务大厅提交了延续申请,手续正在办理中。年11月,华地公司依法在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取得陕西省白河县木瓜坪—孙家沟钒矿采矿权,证号:C610900112180657,有效期止年11月12日,现场核查上述两个矿权范围内近几年均没有采矿行为。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于7年3月23日对华地公司吨/年五氧化二钒工程建设项目予以环评审批。7年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年8月6日,华地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大桥村三组木瓜园占地0.16公顷拟建清洁能源储能材料白河基地,目前正在平整土地,尚未形成建筑物和构筑物。8月13日,白河县国土局向华地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8月26日,白河县水利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白河县金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华地公司土地平整工程,未经水利部门许可擅自在白河县卡子镇大桥村三组木瓜园小沟沟道堆积立方米土方,同时进行余米导流涵管埋设施工。县水利局对施工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河道内违法违规堆积土方,编报沟道整改设计方案报白河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1月5日至6日,白河县纪委监委、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林科技局和卡子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现场核查,华地公司存在未经水利部门审批擅自占用沟道,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及违规用地等问题。

华地公司周边涉及大桥村村民70余户余人,白河县水利局先后于8年和年在大桥村大沟建设了安全饮水项目3处,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年9月29日,白河县疾控中心对大桥村集中饮水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所测41项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年10月25日,白河县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大沟与厚子河交汇处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

三、处理整改情况

年10月9日,白河县水利局针对沟道内堆积立方米土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之规定,向白河县金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罚款已缴纳到位。11月7日,县水利局对华地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责令白河县金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日内将河道内堆积土方清除,确保沟道行洪安全,问题整改监管责任人为白河县水利局局长陶定国;11月6日,白河县国土局针对企业违规占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向华地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开挖土地行为,限15日内恢复土地原状,处罚款18元,罚款已缴纳到位,问题整改监管责任人为白河县国土局局长张才孝;白河县环保局针对华地公司擅自开工调试生产问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责令企业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前禁止生产,处罚款20万元,罚款已缴纳到位,问题整改责任人为白河县环保局局长王永贵。

白河县纪委监委对白河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王定明给予记过处分(政务);对白河县卡子镇副镇长刘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白河县国土局执法队队长潘宜庄给予诫勉谈话。

09

一、基本情况

汉中市勉县老道寺镇侯寨村二组,村民家旁边有一处养猪场(多头),粪便未经集中收集处理通过水渠直排到汉江,恶臭气味严重污染村子的环境和村民们生活。多次反映但未得到解决,目前养猪场继续扩大养猪规模。

二、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该投诉问题属实。

群众反映的养殖场位于勉县老道寺镇侯寨村一组,业主为该村二组村民侯炳辉,该养殖户存栏生猪83头,属非规模化家庭养殖户,不在禁养区内。该业主于年起在现址从事养殖经营活动,现有圈舍15间,养殖面积约.36平方米。养殖户东、南、北三侧均为树林或农田,西侧围墙外有6户住户(间隔一条通村路)。该养殖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一条环评形式界定问题的回复》等有关规定,该养殖户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同时,按照《勉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该养殖户由勉县老道寺镇负责监管。

关于信访反映的“粪便未经集中收集处理通过水渠直排到汉江”情况。经现场核查,该养殖户养殖粪便采用干法清粪方式,建有5个尿液收集池,养殖废水全部排到尿液收集池,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现场检查发现猪圈南侧2个0.5立方米的尿液收集池有外溢口,有污水溢流进入农田灌溉退水渠痕迹,该退水渠汇入老道寺镇一组排洪沟,穿过国道最终进入汉江。但该养殖户圈舍距离汉江直线距离约米,没有发现养殖污水直排进入汉江问题。

关于信访反映的“恶臭气味严重污染村子的环境和村民们生活”情况。经现场核查,该养殖户东侧50米外空地建有干粪堆池1座,容积约6立方米,四周有围墙,未采取防渗漏、遮盖措施,池内堆存养殖干粪约千克。现场检查时,圈舍及干粪堆池附近有明显异味,未采取喷洒除臭剂等方式抑制异味。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关于信访反映的“多次反映但未得到解决”问题。经现场核实,年至今,针对养殖场与周边群众的环境纠纷问题,勉县老道寺镇政府、侯寨村先后4次进行调解,并于年12月15日形成了调解纪要,参加调解人均签字确认,因该养殖户对其中“搬离西侧圈舍内生猪”的要求存在异议,故未达成一致,搬离西侧圈舍措施未落实到位,经县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多次督办,虽然采取相应的除臭措施,但仍有一定异味,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信访反映的“目前养猪场继续扩大养猪规模”问题。经现场核实,养殖户自年以来,养殖规模长期维持在60头—83头之间,没有扩大养殖规模。

三、处理整改情况

老道寺镇政府责令养殖户立即整改:一是立即彻底封堵尿液收集池溢流口,同时对现有的5个尿液收集池进行加固改造,将雨水与尿液严格分离,防止雨水流入尿液收集池导致外溢。二是及时清理尿液收集池内尿液,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三是按有关规范新建污水沉淀池,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四是升级改造现有干粪池,完善“三防”措施,并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消除异味。五是及时清扫圈舍,采取必要的消毒除臭措施,消除异味。该养殖户已于11月9日对南侧尿液收集池溢流口彻底封堵,对圈舍进行了清扫,用石棉瓦对现有干粪池进行了遮盖,异味得到明显改善。新建的污水沉淀池和雨污分流系统已开始动工,计划于12月8日前完成。

11月8日,老道寺镇党委对该养殖户主侯炳辉现场进行了警示训诫,责令其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逐步缩小养殖规模,严格落实环保责任。按照《汉中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勉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老道寺镇党委对矛盾纠纷协调化解不力的该镇农技站干部张延记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镇侯寨村党支部书记刘小东、村主任侯汉军进行诫勉谈话。

10

一、基本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张村镇团结村一锑矿厂,随意开采,产生矿渣沿河倾倒,破坏河道及植被;距该矿区5公里的王山底村修建选矿厂,严重污染丹江水源。

二、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该投诉问题属实。

投诉反映的团结村一锑矿厂名称为商洛市金梓锑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岭沟锑矿,始建于8年,采用地下开采方式,采矿规模为每年3万吨,矿区面积2.平方公里。该矿山建有专用弃渣场,修建了水泥挡墙、淋容水收集池和沉淀池等设施。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年6月,因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被商洛市安监局责令停产至今。现场调查时,未发现该矿山有废水外排痕迹,无矿渣沿河倾倒现象,没有对河道及周围植被造成破坏,不存在随意开采问题。但发现高岭沟口已废弃老渣场(8年矿山整合前堆放采矿弃渣)有约5立方米渣石被雨水冲刷到河道边,未进入水体。投诉反映的“王山底村选矿厂”名称为商洛市商州区秦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厂建于年12月,厂址距丹江河道约2公里,设计规模为日处理吨锑矿,采用浮选工艺生产锑精粉,选矿产生的尾矿浆经尾矿库沉淀后废水进入回水池,再用于选矿系统,循环利用不外排。该企业年10月因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手续被商洛市安监局责令停产至今。

三、处理整改情况

商州区责令商洛市国土局商州分局、区环保局、区经贸局、沙河子镇政府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商洛市国土局商州分局已督促商洛市金梓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被雨水冲刷流出渣石全部清理完毕,并要求该企业在年11月底前加固老渣场挡墙、加高河堤,以防再次出现渣石因雨水冲刷流出渣场问题;商州区环保局要求该企业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有关安排,按年度计划加快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采矿。要求商州区秦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

11月9日,商州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录虎对商州区沙河子镇镇长王鹏程进行了提醒约谈。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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