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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处,也有各自特点。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律法意义和社会意义。(一)用工主体不同。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调整的主体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的单位。不具有劳动用工权的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的的劳务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在判断是否具有劳动用工权时,要审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病领取营业执照,如果经过核准登记,就是具有用工权的主体。(二)劳动者主体不同。雇佣关系对雇工没有特殊要求,任何自然人均可成为雇工。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在超过退休年龄以后,也不构成劳动关系。(三)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这种管理相对较为宽松。(四)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主要是《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获得赔偿。(黄一明)责编:郑黎波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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