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勉县人民检察院作者丨杨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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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两次饮酒驾驶摩托车,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不负责,最终撞上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自己受伤还要负刑责。近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法院认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机动车”范围,许多民众存在错误认识,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没事。实际上,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属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关于醉驾摩托车行为的处罚,同样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应成为每一个机动车驾驶人员最基本的安全要求,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若心存侥幸,一旦酿成祸端,轻则身限囹圄,重则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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