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陕西省勉县法院微博通报,11月27日下午,因在勉县漾家河非法电捕鱼,被起诉至勉县法院的四名被告人,经办案法官严肃教育,积极认罪,取保候审期间,购买鱼苗在法官和渔政人员的监督下,来到勉县漾家河放养,进行生态修复。
年3月,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汉中市年禁渔公告》,规定全市所有江河在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年6月3日,被告人方某邀请同村好友李某、廖某敏、李某到家吃饭,期间李某看见方某家中有电鱼用的逆变器,提议饭后到附近漾家河里电些野生鱼吃,三人均表示同意。方某带着自制电鱼工具,四人乘坐李某家的皮划艇驶入漾家河采取“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共捕得4条小白条鱼,被李某带回家食用。
因四被告人在电鱼时发现有人拍照,遂主动投案自首,后被检察机关起诉至陕西省勉县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普法教育和环保政策宣传后,四名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悔罪。对办案法官责令其购买鱼苗放养,进行生态修复补偿的要求,表示立即办理。27日下午,四被告人购买了近万尾育苗,在法官和渔政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漾家河大河坝河段放养,以表示自己的悔改之心,同时也弥补自己的行为对汉江渔业资源的破坏。
四被告人的生态修复补偿行为具有悔罪表现,但仍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勉县法院提醒广大渔民和垂钓爱好者,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汉江禁捕期,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电鱼等非法捕鱼方式破坏生态平衡,违反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卓雅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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