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李军,曾用名李琳,男,汉族,年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陕西省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局长。年5月23日被安康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受贿罪一案,于年10月18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近期宣判。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军在担任汉中市留坝县国土资源局、勉县国土资源局、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曾某等10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曾某34万元。年1月,汉中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以汉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留坝县武官驿镇土地整理项目第六标段。为对时任留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军表示感谢,拉近与李军的关系,寻求以后的关照,年春节前,曾某在李军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李军2万元现金。年春节前,为顺利结算该项目工程款,曾某在李军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李军2万元现金。
年春节前,曾某以拜年名义在李军办公室送给李军2万元现金,请李军在项目上继续予以关照。年2月,在李军关照下,曾某以汉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留坝县马道镇土地整理项目。
年春节前,曾某在时任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军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李军2万元现金,请李军在国土项目方面予以关照。年10月,在李军关照下,曾某以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南郑县圣水镇小南海镇年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第十四标段。
年春节前,曾某在李军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其2万元现金,请李军在工程款结算上予以关照。年1月22日,经李军签字同意支付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元。
年9月,李军调任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局长。曾某为了维持与李军的关系,寻求以后的关照,在年春节前和年春节前,两次以拜年名义在李军办公室分别送给其2万元现金,共计4万元。
年3月,曾某获知洋县有一个多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便找李军帮忙协调,并将2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深蓝色双肩包内送给李军。约一个星期后,李军专门到洋县找到时任洋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田某某,询问关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情况,回汉中后李军将询问情况告知曾某。
2.收受张某甲20万元。年年底,张某甲到时任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军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李军1万元现金,请李军以后在项目上予以关照。该局分管副局长徐某按照李军的指示,通过安排土地复垦中心主任徐某某给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的方式,陆续让张某甲报名投标的公司中标了三个土地开发项目。
年7月,在李军的关照下,张某甲以陕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南郑县阳春镇及红庙镇土地开发项目第三标段。年春节前,张某甲为感谢李军在项目上的关照,在李军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其1万元现金。
年3月5日,张某甲以妻子李某甲的名义在汉中建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存入现金5万元,送给李军并告知其密码。年8月,在李军关照下,张某甲以陕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和汉中某某工程公司名义分别中标南郑县福成镇土地开发项目第三、第四标段。此后李军调任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某甲为表示感谢和维持与李军的关系,寻求以后的关照,分别在年、年和年春节前到李军办公室,以拜年名义每次送给李军1万元现金,共计3万元。
年下半年,因四川省通江县境内大量采石场关停,石材价格上涨,张某甲想在南郑县碑坝镇老家开办一家采石场,请李军帮忙疏通关系。年4月的一天,张某甲为尽快办理采石场手续,再次找到李军帮忙协调,在李军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现金。
3.收受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美金0元,价值元茶桌、博古架一套。年至年,汉中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为了承揽南郑县国土测绘业务,七次以拜年和过节的名义在李军办公室每次送给李军1万元现金,共计7万元。
年5月,王某某听说李军要出国,便在其办公室送给李军0元美金。年7月,王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莲湖中路某某红木家具店定制价值元茶桌、博古架一套送给李军。李军在收受王某某好处后,多次安排下属在土地报批前期测绘、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违法用地查处面积认定等等环节对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予以照顾。
根据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汇率,年5月1日至5月31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最低中行折算价为.42元。
4.收受付某某5万元。年4月,南郑县某某银行职工付某某获知南郑县国土资源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实施,想承揽工程,在李军办公室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在办公桌上。随后,李军交代分管副局长徐某让付某某做一个标段的项目。
年10月,在李军关照下,付某某以汉中某某复垦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南郑县圣水镇小南海镇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十五标段。
5.收受罗某某5万元。年6月,南郑县小南海镇某某村村支书罗某某想承揽某某村的荒草地开发项目,请李军给予关照。罗某某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李军办公桌上。
年8月,在李军关照下,罗某某以陕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南郑县福成镇土地开发项目第七标段。
6.收受肖某4万元。年4月,南郑县国土资源局以分租房名义上报立项,修建四个基层国土所以解决基层国土所办公用房困难。项目建设工作由副局长周某某负责,周某某向李军推荐自己的战友的侄子肖某做该工程,李军表示同意。几天后,为表示感谢,肖某通过周某某送给李军4万元现金。
年9月,肖某以汉中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南郑县国土资源局职工公租房4号楼(青树国土所公租房)建设项目。
7.收受钟某某3万元。年6月,西乡县某某茶叶有限公司经理钟某某以陕西某某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留坝县年轻、重度灾毁耕地复垦整理项目第一标段。
年中秋节前后,钟某某以拜节名义在时任留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军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请李军尽快安排验收、拨付工程款。
年10月11日,李军签字同意暂付工程款26万元。年11月20日,李军签字同意暂付工程款17.4万元。
年春节前,钟某某以拜年名义在李军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请李军关照尽快结算工程款。年1月22日,李军签字同意暂借钟某某工程款15万元,年4月17日,李军签字同意暂付钟某某工程款10万元。
8.收受邱某某2万元。年6月,西乡县某某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以陕西汉中某某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留坝县年轻、重度灾毁耕地复垦整理项目第八标段。
年中秋节前后,邱某某以拜节名义在时任留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军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感谢李军在项目上的关照,同时请李军尽快安排验收、拨付工程款。年12月5日,李军签字同意暂付工程款23.1万元。
年春节前,邱某某以拜年名义在李军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请李军关照尽快结算工程款。年1月22日,李军签字同意暂借邱某某工程款10万元,年4月17日,李军签字同意暂付邱某某工程款2.9万元。
9.收受何某甲1万元、十五年茅台酒一箱。下半年,汉中某某运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何某甲通过苟某某请李军帮忙协调在南郑县圣水镇某某村河滩地采砂的事情。后李军通过徐某(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某某(南郑县土地复垦中心主任)协调该项目,为了感谢李军的帮忙,年春节前(年1月),何某甲通过苟某某送给李军1万元现金和一箱十五年茅台酒(6瓶)。
经鉴定,一箱十五年茅台酒(6瓶)年1月市场价值元。
10.收受楚某某购物券2万元、万国手表一块、十五年茅台酒一箱。年9月,李军从南郑县调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汉中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总经理楚某某为祝贺李军升迁,请李军到某某置业公司吃饭,饭后送给李军十张两千元面额的某某百货购物卡。
年下半年,楚某某邀请李军等人到某某置业公司吃饭,饭后在楚某某办公室喝茶时楚某某将自己收藏的两块手表拿出来让大家鉴赏,李军试戴黄色万国手表后,因为喜欢就将此表戴在手上,至今未归还楚某某。
年12月底,楚某某因在南郑县某某银行有一笔贷款到期,为办理转贷手续,急需在南郑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抵押手续,请李军帮忙。年元旦过后,李军带楚某某到南郑县不动产登记局找彭某,当面交代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抵押手续的事情。
年春节前,楚某某请李军到某某置业公司吃饭,为表示感谢和维持与李军的关系,饭后送给李军一箱十五年茅台酒(6瓶)。
经鉴定,一箱十五年茅台酒(6瓶)年1月市场价值元;涉案万国手表年12月市场价值元。
被告人李军到案后在配合安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其违法违纪问题期间,供述了调查人员未掌握的其受贿财物合计元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李军所提供的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原刑警大队队长张某乙涉嫌受贿的线索对调查张某乙受贿案提供了重要帮助,构成立功。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军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军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李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至60万元。
法院判决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务影响力,为他人在工程承包、款项拨付、不动产登记时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受贿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元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军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军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李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军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元,其虽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其犯罪情节并非较轻,故对李军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李军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军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0元(已缴纳人民币.00元,下余人民币.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军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万国手表一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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