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因与汉中某工贸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被判勉县某商贸公司、李某共同支付汉中某工贸公司天然气款.1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姚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李某、姚某某均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汉中某工贸公司遂于年2月25日向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勉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年3月26日,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登记在勉县某商贸公司名下,当时停放在勉县沔水湾停车场的陕FXXX06号黑色奥迪轿车依法实施了查封,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法院正对该车辆进行依法查封年3月27日8时30分许,李某准备驾驶自己停放在勉县沔水湾停车场内的陕FXXX06号黑色奥迪轿车出行,发现该奥迪车两侧车门及后备箱贴有勉县人民法院封条,车右前、后轮均被轮毂锁锁住。李某便将贴在车上的三张封条撕掉揉成团扔在地上,并借来一把平口螺丝刀和一把钢锯返回停车场采用强行插入轮毂锁孔内乱捅等方法,将右前、后轮的轮毂锁强行打开后丢弃在停车场内,随后驾车开往四川。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不提出上诉。提醒
要做诚信遵纪守法的公民,切莫效仿本案中的李某,心存侥幸,恶意转移人民法院查封财产,自以为能够逃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自食其果,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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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孙崇政 责编:任悦
通讯员:李萱
编辑:张舒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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