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科普
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关于
汉中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涉及工资支付、加班以及休息休假相关问题的解答
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发放
1、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的企业工资支付问题(是否包含绩效、津贴等)。
律师解答:我们认为根据《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但是,在疫情防控企业停工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劳动者并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若双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工资标准,应当是按照停工前平均工资支付还是基本工资支付,各地司法实践不一致。目前部分地方司法实践中停工(停产)期间向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基数是将业务提成、绩效奖金、用餐补助、交通补助等工作性非常规性奖金、津贴不予计算,但最终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通说认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企业停工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停工期间的工资。所以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建议企业应当和职工进行协商,就疫情防控期间停工期内(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发放标准进行约定(目前汉台区、略阳县均属于二类地区,最低工资为元/月)。
2、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律师解答:有的小伙伴会问,没有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存在什么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处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受疫情影响,企业该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律师解答:企业与企业工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运用电视电话、电子邮件、内部OA、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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