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勉县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保护法庭挂牌以来的第一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被告人宋某、高某、欧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宋某、高某、欧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元;责令三被告人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元。
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组织近30人旁听了宣判过程,接受法治教育。
经审理查明,年9月初,被告人宋某、高某、欧某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谋到勉县汉江河河道采砂并约定了各自分工。同月14日凌晨至同月28日、同年10月2日凌晨至10月6日,三人一起前往勉县金泉镇拥西村、宁家湾段河道,按照各自分工,实施砂石采挖并将采挖的砂石出售获利。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宋某、高某、欧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开采的砂石销售价值达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该案的公开宣判充分体现了勉县法院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是贯彻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实际行动。
今后,勉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审判力度,有效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升各界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认知度,引导群众树立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在美丽勉县建设中彰显司法担当,全力促进当地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
编辑:樊婧
责编:翟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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