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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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4日上午7时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杨某某夫妻二人在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民委员会南兰山自家承包的甘蔗地,因进行甘蔗叶烧除作业不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为45.公顷(.6亩),过火林地面积为38.公顷(.2亩)。目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杨某某二人已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检察官说法:
失火罪是什么?失火罪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杨某某二人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违规用火,违规进行甘蔗叶烧除,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是一年春好处,却也是天干物燥的季节,野外用火极易引发火灾导致严重后果。陇川检察院呼吁,保护森林生态资源,杜绝野外用火,放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希望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孔雀之乡的绿水青山,共创我们的美好家园。
来源: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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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段宗智
审核:徐省桂金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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