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法院:张坤等22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年9月7日至8日,勉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坤等22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等70余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年至年,张坤等22人多次参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在公共场所毁坏他人车辆、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住宅。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在勉县县城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涉恶犯罪团伙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其人数规模之大属近年来少有,历时两天14个小时的开庭审理,公诉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有力指控了该团伙涉嫌多起犯罪的事实。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来源:平安汉中)
勉县法院:副院长张红斌主审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9月9日上午9时,勉县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员额法官张红斌,敲响法槌,主审勉县检察院公诉的石明权等2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年以来,被告人石明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方式,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勉县境内有组织的通过操纵、经营传销组织犯罪活动,共同故意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及亲属委托的辩护人和指定的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被告人辩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临案听审。
庭审活动预计将持续三天。(勉县法院王亮)
镇巴法院:公开宣判文某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镇巴法院对文某某等5人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到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和马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在赌博场所发放高利贷为业,为逼收非法债务,经常以殴打、辱骂、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强入住宅滋扰、蹲守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社会影响恶劣,形成了以文某某为首、冉某某为骨干成员、马某甲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和马某甲先后对被害人江某、刘某某实施控制,采用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收债务;被告人文某某、贺某某为讨要非法债务,以辱骂、恐吓和暴力殴打为手段,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马某乙为讨要非法债务,对江某进行殴打,并破坏酒店设施,造成酒店经济损失元;被告人文某某为获取不当利益,虚构债务,胁迫江某出具1.5万元借条;被告人马某乙因琐事将被害人马某某致伤,经鉴定,马某某头部损伤结论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和马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混迹于赌博场所、网吧等地,通过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非法攫取他人财物,恃强凌弱,迫使被害人屈服,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及财产权,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为群众所惧怕,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且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贺某某为收取个人高利贷伙同文某某、冉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未经常与其他人纠集在犯罪组织之内,被告人马某乙与文某某等仅共同实施一起犯罪活动,且在该起犯罪活动中参与度较低,故被告人贺某某、马某乙与文某某、冉某某、马某甲不构成组织成员关系,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成员。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马某甲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涉案违法资金、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应予以追缴和没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镇巴法院何红梅)
签发:刘兴平
审核:李学刚
编辑:张宁
校对: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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