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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一村上报账员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将13万元挪用修建自家房屋。近日,赵某因犯犯挪用资金罪,被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在年12月至年3月代理原勉县勉阳镇继光村报账员期间,陆续收取继光村移民搬迁安置点搬迁户所交的建房地基款、建房押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元,未按规定将这元上交镇财政所村组资金专户,也未建账管理,除支付该村集体开支.80元外,在年3月份之前,陆续将剩余资金.20元用于自己家里建房购买材料、支付人工费等支出。年5月勉县纪委介入调查后,赵某于年7月1日按县纪委调查组要求,将挪用的.20元资金全部上交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核算中心继光村村组资金专户中。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依法惩处。
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任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财务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人民币.2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有一定悔罪意识,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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