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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年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社区5组。因涉嫌诈骗罪,年12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诈骗案,于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在勉县县城火花转盘处通过街头搭讪的方式与成某某认识后,便开始追求成某某,两人随开始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年2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对成某某谎称自己和朋友合伙开店需要一笔资金运作为借口,向成某某借款一万元。成某某信以为真后,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周某甲的支付宝账户转款一万元。此后,被告人周某甲多次以承包工程、开办游戏厅需要资金周转或以倒手续等为借口,采取“多借少还”等方式连续多次向成某某骗取钱款。截止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骗取成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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