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新要求、新特点,结合实际,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案件审查流程。建立启动“四制度”,科学有效地开展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动告知制度。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时,也应当主动告知其有权利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建立有无羁押必要性证据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依职权、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求侦查机关应同时报送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与案件量刑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坦白、自首、认罪悔罪、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与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量刑相关的情节,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的个人社会背景资料,有无规定居所、有无稳定工作和完整家庭的情况,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
完善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是刑事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保障,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必须要进行完整的风险评估,才能做出最后的审查结论。主要是从犯罪情节、前科劣迹、悔罪表现、赔偿谅解情况、羁押后在所表现、释放后是否妨碍诉讼等进行多项评估。尤其是对于案件证据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证明嫌疑人无罪或者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要着重进行审查。
建立审查报告机制。在进行各项评估、审查后,承办人应当制作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再提出相关意见,如果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意见,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任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该院“四制度”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以制度保程序,以程序保公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效地防止了审前羁押制度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羁押率过高的现状,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无罪推定原则。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1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