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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校长酒后驾驶出车祸?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这样一份起诉书。

李某系勉县某某驾校的校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月16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5月7日向勉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勉县检察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1月27日下午5时许,李某召集自己驾校的员工在某烧烤店聚餐,饮用了三两左右的白酒。

聚餐至当晚20时10分许,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准备返回驾校,在行驶中,与正在等待红绿灯的王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甲下车后发现自己的车辆被碰撞,李某身上有酒味,便拨打了报警。后民警赶往现场,勘查完毕后,将李某、王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2月15日勉县公安局对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后电话通知其到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李某自行到案。

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ml,王某甲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

经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意见为:当事人李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双方自愿协商已达成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mg/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直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8月22日,九派新闻联系了李某,其表示现在驾校正常运营。

企查查显示,被告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驾校,是“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万元,立案日期为8月10日。

九派新闻记者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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