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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被告人李某某,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李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年9月6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该案经勉县公安局侦查,于年10月30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认罪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亲属的诉讼权利,听取了未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和律师的意见当班,讯问了未依法追究的人员,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根据法律,发现:

年9月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准备送两个女儿上学。因为需要一起上女子学校,李某在家客厅里告诉黄婆婆和两个女儿,要开车,让黄某和两个女儿在院子里等。7点半左右,李某来到自家院坝西端房子附近的车库。李某打开车库门,上了驾驶室,发动了车,预热约1分钟后,他准备从车库开一辆车牌号为陕F的白色马自达轿车。由于李某粗心大意,倒车时没有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在倒车档驾驶车辆时,只通过倒车影像发现没人,便开始倒车。当他开车超过一米时,突然听到一声“啊”。李某立即停车下车查看。经查,被害人黄某被压在车底。李某赶紧让家人和邻居曲某等人一起将车抬起来,然后将黄某从车底救出并拨打了急救电话。由于救护车没有赶到,李某让邻居乔某自己开车,他把黄某带到了后排,医院治疗。途中,他在抢救过程中遇到前来救治伤者的救护车,医护人员通过心电图检测等医学方法发现黄某已死亡。建议李某等人将死者送回家处理善后事宜,李某将被害人黄佳佳带回社区家中处理善后事宜。年9月5日7时54分,李某拨打报警,称家中老人被自己的车撞死。案发后,被害人的丈夫、儿子、弟弟、妹妹均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理解。

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的尸体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黄某尸体系钝性外力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调查鉴定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李某的供述和辩护,未被起诉。证据准确,足以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玩忽职守,不注意观察义务。他在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黄某相撞,致被害人死亡。李某和黄某是婆媳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关系融洽。案发时,李某正在自家院子里倒车出库,因疏忽大意未能看见黄某在自己车后。丈夫、儿子、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向李某表示理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较轻。未被起诉的李某,案发后第二天拨打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交代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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