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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陕西省勉县政府新闻办于3月14日的发布的新闻稿称,经该县公安机关侦查,年2月17日在该县发生的6岁男童王某被害一案,据查其邻居13岁少年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据杨某交代,系其趁家中无人,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杀害并藏尸。

相信所有的成年人看到这则新闻后的心情,都会和笔者一样,痛心、惋惜和压抑.痛心的是一个还不满十岁孩子的生命被一个同样还是孩子的少年残忍扼杀;惋惜的是一个未来有无限可能的孩子的生命戛然而止,另一个未来也可能有无限可能的孩子的命运被永远地改变;压抑的是这样的事情并非个案,越来越多的少年在成年以前甚至在大人的认知里还是个孩子的年龄,就干出令人震惊的人小罪大且往往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从而触犯刑律,断送了本该美好的前程.

对于这样的一个悲剧,感性的叹息之后应该继之以理性的思考,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重罪低龄化,本案并不是个例;而本案之所以特殊,还在于本案是3月1日刑法修正案11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修改后,报道的第一例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案件.那么现在的问题来了,本案应该是本次刑法修正以后报道的第一例该类案件,但是修正后的刑法是否适用于本案?再说的通俗一些,本案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法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后的第一案呢?

根据今年3月1日生效的的刑法修正案11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最低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也即原来的规定是虽然未成年但已满14周岁的人,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八类重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现在,这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下调到了12岁;但是修正案11同时明确规定,12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也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且情节特别恶劣的这两类重罪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像本案中的作案人,也就是那个13岁的少年杨某,表面上看来,他已满12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修正案11下调后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他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本案中,他真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

恐怕对于这个案子,对于这个少年,大家的第一反应可能都是,根据修订后的刑法,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往往要考虑多种因素,大家朴素的观念里所以为的,未必是最后司法判决的结果.而之所以大家可能在本案中会得出已满13岁的少年杨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个看似正确的结论,是因为大家可能都没有考虑到刑法适用的一个基本的原则问题-刑法不朔及既往的问题.

什么是刑法不朔及既往?简单讲就是对于刑法对于其生效以前的行为不具有适用效力.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就与刑法与该行为有关的规定生效的时间密切相关.在本案中我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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