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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本应该是天真无邪的代名词,但是现实却有时成了”杀人凶手“的称号。这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家庭教育的缺失,让我们一探究竟。

近日,陕西勉县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而作案人是只有13岁的杨某和年仅6岁的受害人王某。一时间,激起舆论的浪潮,所有人都对这起案件产生了好奇。

勉县警方对这起案件进行了通报,年2月17号,勉县勉阳街道某社区男童王某失踪,随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搜寻,于3月4日16时35分在该街道同社区杨某住处发现王某尸体。经调查,警方立即锁定了邻居家13岁的杨某,原来2月17日18时许,杨某趁家中无人,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加害并藏尸十五天。手段残忍到令人发指,这很难让人相信一个13岁的少年会做出如此残暴的事情。

#法律#在王某失踪时,王某父母曾在附近发布寻人启事,但是杳无音讯,谁能想到苦苦寻找的儿子已经成为一具冰冷的尸体被藏匿在小区顶楼呢。

嫌疑人杨某的同学也曾发声,“他跟以前比更加沉默,不大吃饭,好像胃口不好。出了这么大的事,他还能来上学,现在想起都害怕。”

而王某的父亲在某平台发文道:

很难想象就像你身边人的初中生背地里竟是手段残忍的杀人犯,一脸天真的面庞看得人遍体生寒,毛骨悚然。

面对这样残忍的手段,网友们也群齐激愤:

严惩作案人的评论不胜累举,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面对这种未成年人作案真的可以不负责任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通常,未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才予以追求刑事责任。而14周岁以下完全无刑事责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在量刑上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我国3月1号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不是感觉大快人心杨某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了?

很遗憾的是,虽然刑责年龄下调至12周岁,但是案发时间为2月17日,早于新修订刑法的施行日期,我国刑法有“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杨某因此或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典》,需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的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我们应该相信这是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相信明天会更好。正是因为有不断的恶性事件才会推动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革新,《民典法》的诞生和《刑法》的修改恰好印证了这一点。

我们要相信坏人终会伏法,一切黑暗都将无所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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