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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汉中12月7日电(通讯员唐自胆)交通法规明确规定,车辆行至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但男子朱某却宁愿抢先一秒,也不愿意停车让行,从而酿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经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

现年24岁的被告人朱某系甘肃省城县店村镇某社区居民。年6月14日凌晨40分许,被告人朱某持B2驾驶证驾驶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行驶至勉县勉阳镇继光村三岔路口处时,逢行人赵某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穿行国道,朱某未停车让行,将行人赵某碰撞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年6月18日,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和车主李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5元,被告人朱某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元,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至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来源: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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