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卫某系西安市某小学教师,年9月7日被单位派往汉中市勉县某小学,参与为期半年的支教活动,平时住在离学校五公里远的家属区。10月21日7时许,其乘公交车前往学校上班,下车后在车站下台阶时不慎摔伤,后未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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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在本案中,有必要区分“驻外”这种特殊情况。驻外是指职工连续一段时间被单位派驻到外地或国外工作,与出差、外出办事相比,驻外工作持续时间较长,通常工作与生活界限明晰,作息时间比较规律,工作时劳动保护条件正常。由此可知,“驻外”更接近于正常上下班,只是换了地方。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所以,职工驻外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不应直接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关于因工外出的规定,而应按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本案中,卫某在汉中市勉县某小学支教半年,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住处,作息时间规律,符合《人社部意见(二)》的规定,应当按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由于卫某是在上班途中自己摔伤,并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以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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