慷慨待人不仅会为自己赢得赞誉还能收获友谊,但近期勉县一男子却因为自己的慷慨被勉县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做出判决。
案情回顾
勉县男子杨某觉得独自吸毒无聊,便自购毒品邀请毒友和自己一同吸食。年8月10日至年9月5日期间,杨某不仅容留卖家袁某、毒友吴某、王某在家中吸食,更是“另辟蹊径”,将自己的私家车作为吸毒窝点,先后邀请毒友王某、吴某在其私家车内吸食冰毒。截止案发杨某共先后六次容留他人吸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检察官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或主动前来时的被动提供。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住的可控制、支配的酒店、KTV、饭店包厢等,甚至是车、船等交通工具。只要是给吸毒者提供一个相对隐蔽和隔绝的空间,使得吸毒者能够比较安心地吸食、注射毒品,即可构成本罪的“场所”。此外,毒品极易形成瘾癖,面对毒品诱惑,一定要坚定拒绝,否则亲情、健康、自由都会随风飘散。
(本文图片均源自网络)
来源
勉县人民检察院
审核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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